2018-03-27 | 来源:宜水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作者:敖静、靳俊伟、程巍、杨森 |
1 悦来新城区域现状概况
悦来新城规划建设用地18.67km2,规划期限为2020 年,与悦来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一致。悦来新城地形总体东高西低,南高北低,呈现典型的山地丘陵特征,区内海拔170.0~385.62m,平均海拔为254.97m。区域内分布着众多的天然洼塘,现状水面率2.22%.,悦来新城的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922.92 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3785.32 万立方米,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137.6 万立方米。高纵坡导致部分地区坡度大,地面径流流速快,汇流时间短,一旦发生超标降雨,极易发生内涝。悦来新城在被用作城市开发前是市郊的林地或农用地块,下辖2个社区和5个行政村,面源污染主要为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面源污染。
图1 悦来新城的区位示意图
悦来新城海绵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即资料收集处理、现状评估(区域本底指标分析)、规划评估(传统无低影响开发模式下)、目标确定、规划阶段5 个阶7 个步骤。
图2 规划技术思路
图2 管理分区图
3.3 控制指标分解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解
总体指标要求中面源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利用率均可通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来实现。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通过分解为污染物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不外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实现。
污染物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年降雨量中经过下垫面自身消纳和LID 设施进行污染物控制处理后的降雨量占全年降雨总量的比例。各源头区域必须全部达到控制率要求。)
不外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0%;(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雨水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 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各管理分区在指标分解时已充分考虑地形及建设开发情况,可加权平均后总体达到对应的控制率要求,每个管理分区内各源头区域也可加权平均后总体达到该分区控制率要求。)每个分区建立模型,典型用地取最佳不外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体现在模型中即控制率对应的控制容积),区域已经能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不外排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通过调整末端绿地系统的不外排控制容积来满足,调试30 个雨水管理分区的不外排控制率,对管理分区的控制率进行加权,使整个悦来新城区域的加权控制率满足目标,悦来新城综合总不外排控制率为61.8%。
(2) 源头区域控制指标分解
源头地块指标分解可概化成典型地块的污染物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不外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分解。
? 污染物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源头地块大致分为硬地比为65%、70%、80%三种典型地块,需要达到的污染物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均为:≥80%。根据模型计算,每万平米所需的污染控制参考容积分别为:100m3,100m2,110m2,能够保证80%的雨水得到控制,即50%的污染负荷得到去除;硬地比为10%、15%、20%的三种绿地的需要达到的污染物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均为:≥80%。根据模型计算,每万平米污染物控制容积皆取45m3,以满足缓排80%的雨水得到控制,即控制50%的污染负荷。
? 不外排年径流总量控制
考虑容积的变化对回用水量的影响确定最佳容积。65%硬地比最佳不外排控制容积为150m3,控制率为55%;70%硬地比的最佳不外排控制容积为180m3,控制率为53%;80%硬地比的最佳不外排控制容积为250m3,控制率为50%;20%硬地比的最佳不外排控制容积为50m3,控制率为76%;15%硬地比的最佳不外排控制容积为50m3,控制率为79%;10%硬地比的最佳不外排控制容积为50m3,控制率为79%。
本规划控制指标研究,采用英国开发的、国际广为应用的XPDrainage 低影响开发模拟软件,模拟典型地块多年降雨产汇流、蒸发、滞蓄和回用,分析年径流量控制指标,进而确定年均不外排控制率指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率指标,技术路线如下图。
图3 控制指标研究技术路线
为维护悦来新城区域生态安全及生态系统完整性,切实保护好悦来新城内的“山水林田湖”这些“大海绵”,划定悦来新城的生态海绵空间,为悦来新城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生态保障。结合悦来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悦来新城自身‘蓝绿基底’为基础,规划确定悦来新城生态海绵空间包括滨水生态绿地控制区(主要包括嘉陵江、后河、张家溪的滨水地区)、水域控制区(主要为后河、张家溪、八角水库等水面)及农林用地等。结合悦来新城绿地系统布局,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理念融入到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精心营造全区域、多层次的城市开放空间,形成“两廊、一带、一园、多点”的生态海绵空间。
图4 海绵空间布局图
Copyright © 2016 www.spongycit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10726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2873号